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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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剑府办函〔2020〕65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仰阿莎街道办事处,县直各部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残疾人就业条例》、《贵州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和《省财政厅省税务局省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优化按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年审和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工作的通知》(黔财非税〔2020〕6号)要求,为促进各用人单位切实履行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义务,切实加强和规范残疾人就业保障资金(以下简称“残保金”)的征收管理工作,现将各用人单位审核和缴纳2020年度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审核时间
1.全县行政区域内安排有残疾人的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于6月15日前完成审核。
2.全县行政区域内安排有残疾人的企业单位于7月15日前完成审核。
3.省、州驻剑单位安排有残疾人的于8月15日前完成审核。
二、审核地点
剑河县残疾人联合会残疾人劳动就业指导服务站(县府路5号,县工业信息化和商务局左侧)。
三、审核内容
(一)未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单位。未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直接向县税务部门自行申报缴纳保障金。在办理申报时,需提供2019年1—12月份职工工资花名册。
(二)已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单位。已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先到县残联进行审核,再向县税务部门自行申请缴纳保障金,并提供以下审核材料:
1.本单位社会信用统一代码证;
2.2019年1—12月份职工工资花名册;
3.残疾职工的残疾人证(第二代);
4.单位与残疾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合同在一年以上);
5.单位为残疾职工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凭证。
以上审核材料均需提交复印件一份。
四、征缴管理
(一)2020年度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为2020年5月1日至8月31日,实行按年一次性申报缴纳。限缴期限届满仍未缴纳的,除补缴欠费本金外,从欠缴之日起按日计算加收5‰的滞纳金,滞纳金不超过应缴金额总额。
(二)残保金实行分档征收,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1%(含)以上,但低于1.5%(不含)的,按应缴费额的50%征收;1%以下的,按应缴额90%征收。
(三)残保金征收标准上限按照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统计局制定发布的社会平均工资的2倍执行。
(四)2020年在职职工人数在30人(含)以下企业,暂免征收残保金。
五、相关要求
1.县行政区域内各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省、州驻剑单位,以及民办非企业单位等各类用人单位,均按年度审核结果向县税务部门申报缴纳保障金。未按时年审或尚未申报缴纳保障金的,由县税务部门在申报期结束后填列清单提交县财政局,由县财政局出具限期缴纳的整改通知交县残联下发至相关单位责令限期缴纳。对拒不缴纳保障金的,县残联将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2.请各乡镇(街道)、各单位按照所辖区域、所属系统、所属行业,及时通知相关企业申报缴纳保障金。
3.未能独立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相关单位下属二级机构,请书面申请并经主管部门确认核实后,于2020年8月31日前到县税务局申请注销税务登记。
剑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5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