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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类型 | 项目名称 | 设定依据 | 责任事项 | 责任事项依据 | 承办机构 | 追责对象范围 |
行政强制 | 向城市道路、河道、公共场地倾倒垃圾、粪便、污水等废弃物的强制执行 | 《贵州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三项:向城市道路、河道、公共场地倾倒垃圾、粪便、污水等废弃物。违反规定的,责令限期清除,逾期不清除的,由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部门代为委托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进行清除,清除费用由责任者承担,对个人处以50元以上500元以下???,对单位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 | 1.催告责任:实施行政强制执行前,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记录和复核。 2.决定责任:制作书面的执行决定书,载明强制执行的理由、依据、方式、时间、权利救济途径等,并直接送达当事人。 3.执行责任:依法强制执行,遵守终止执行和终结执行的有关规定。 4.法律法规规章文件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五、三十六、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一、四十三、四十四条 | 市容执法中队 |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经办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