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剑民社〔2020〕44号
各乡镇(街道)社会事务办公室:
根据黔民发(2019)26号文件要求,现将我县2020年度5月份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费发放给你们。经审核,此次发放的对象有36户55人57750元,资金以社会化形式发放。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发放对象:具有当地户籍,父母双方均符合重残、重病、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措施、失联情形之一的儿童;或者父母双方一方死亡或者失踪,另一方符合重残、重病、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措施、失联情形之一的未满18岁儿童 。
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生活费发放标准:补贴标准按照当地孤儿标准执行,散居发放标准为1050元/人/月,集中供养发放标准为1600元/人/月。已纳入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供养、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但未达到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保障补贴标准的实行差额发放。
三、请在发放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生活费的存折上注明“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生活费”。
四、请各乡镇(街道)及时通知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对象到各信用社领取其基本生活费,同时注意跟踪了解掌握年满18周岁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是否在校就读动态情况,以便审查下月孤儿基本生活费发放工作。
附件:
剑民社〔2020〕44号附件1:2020年5月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发放资金汇总表.xls
剑民社〔2020〕44号附件2:2020年事实无人抚养儿童5月资金发放花名册.xlsx
剑河县民政局
2020年5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