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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 出生登记 | ||
设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 ||
申请条件 | 婴儿出生后,户口登记采取随父随母自愿原则,由户主或监护人向婴儿父母或监护人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 新生儿落户应当以家庭户落户为主,以其余情况落户为辅。(一)家庭户人员。出生户口登记实行随父亲或随母亲自愿落户的原则。(二)单位集体户人员1.父母一方为单位集体户口、另一方为家庭户口的,所生子女应当随家庭户口一方申报出生登记。2.父母双方均为集体户口的,经单位同意,可以在单位集体户口办理出生登记。登记在集体户的新生儿,父或母户口迁出时应当随迁。若单位不同意新生儿在集体户落户的,可随贵州省籍的祖父母、外祖父母登记户口。 现役军人: 1.父母一方为现役军人,另一方为家庭户口的,所生子女应当随家庭户口一方申报出生登记。2.父母一方是现役军人,另一方是我省集体户口人员,经单位同意,可以在单位集体户口办理出生登记;若单位不同意新生儿在集体户落户的,可随贵州省籍的祖父母、外祖父母登记户口。3.父母双方均为现役军人的,所生子女可以在父亲或者母亲的随军家属集体户落户,或随贵州省籍的祖父母、外祖父母登记。 国(境)外人员、无国籍人员在国内生育子女落户: 父母一方是贵州户籍人员,另一方是国(境)外人员、无国籍人员,所生子女符合落户规定的,可随我省户籍人员登记户口。 | ||
申请材料 | (一)书面申请,应包含父母和新生儿户口登记项目主项信息。父母民族或民族成份不相同的,需父母共同在申请书上签字捺??; (二)父、母或者监护人一方户口簿;注:监护人为无父母情况儿童。 (三)《出生医学证明》; (四)非婚生育子女随父申报出生登记,《出生医学证明》上无父亲信息的,应当一并提供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 | ||
特殊环节 | 无 | ||
办理流程 | 内 部流程 |
申请人向户籍地派出所递交申请——派出所户籍受理——户籍民警审核——当场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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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部流程 | 填写申请人基本信息——上传申报信息——办理方式(窗口办理、邮寄办理) | ||
办理人员
| 各派出所户籍民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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